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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
川人社办发〔2018〕7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
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保安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安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关于保安员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安服务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具体负责全省保安服务工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指导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市(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开展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鉴定质量。要指导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市(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制定鉴定计划、统筹鉴定实施。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细则,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制定保安管理师、高级保安管理师考评方案,按规定开展考评工作。
(四)市(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保安协会或公安、人社部门指定报名机构)在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组织开展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数据报送等工作,由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下开展鉴定工作。
三、鉴定实施
(一)鉴定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保安员分为五级: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规定,依据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鉴定和考评工作。
(三)鉴定试题从国家题库及省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尚未完善的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组织专家命制,及时更新。
(四)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五)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试行期间,采取全省统一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试行结束后,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开展鉴定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保安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培训、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确保保安员培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培训补贴、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等相关政策。
(三)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要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加强鉴定过程管理和质量督导,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2018年5月15日